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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