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赵先生为筹备一个风光的婚礼,借了5万元购置婚后生活的高档电器。婚后不久,赵先生夫妇就出去打工了,一直分居两地。中途因为种种原因,欠债一直未能偿还。今年年初,赵先生妻子提出离婚,此时,债主也找上门向夫妻俩催债,一心离婚的妻子认为这是婚前个人债务,不愿承担。赵先生则认为钱花在婚后两个人身上,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律师分析:
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认为,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虽然上述债务是赵先生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却是为了婚后夫妻的共同生活之用,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但必须提供足够证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配偶能证明是其个人债务则由其一人承担。该司法解释并没有为夫妻逃避债务提供便利。一旦确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已离婚的双方主张权利。
律师观点:
婚前一方的借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由夫妻共同偿还,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若约定为个人债务则由一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