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共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财产债务是否作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
原告:陈灵英,女。
被告:陈甲勤,男。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陈甲宽于1985年认识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87年7月生有一子陈志错。1995年以后,由于夫妻的观点、认识不一样,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直至发展到被告殴打原告。2000年,被告又多次借故殴打并驱逐原告。迫于无奈,原告只好离开家庭。另外,原告、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财产、家庭使用财产等共计112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现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3)夫妻共有财产均分。
被告辩称: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所诉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属实,部分财产属公司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有102.9604万元;婚生子的抚养,尊重孩子的选择,由被告抚养。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灵英、被告陈甲勤经自由恋爱,于1985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于1987年7月19日生育一子陈志锴。在1993年至1995年间,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开始经常闹矛盾,直至发展到被告将原告驱赶出家门,从2000年6月起夫妻开始分居。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均表示无和好的可能,同意离婚。在审理过程中,除公司的财产与债务外,原告、被告就子女抚养问题、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债务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经被告确认属实的结婚证两份及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相互佐证。在原告、被告争议较大的厦门集美嘉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丽公司)的财产与债务方面,法院审理查明:(1)根据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美分局出具的材料,嘉丽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5日,公司住所地为集美镇集源路18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甲勤,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陈甲勤出资50万元,陈灵英出资30万元,陈惠卿出资20万元,股东会由陈甲勤、陈灵英、陈惠卿组成,股东分红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亏损则各按出资比例承担。(2)嘉丽公司名下的财产:①位于集美区集美镇集源路189号的企业用地2块,其中1块为公司综合楼用地,批准用地面积为1800平方米。另1块为公司办公、加工场、仓库等用地,批准用地面积为1670.5平方米,2块用地分别有被告提供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编号为集府(1994)126号文件一份、厦门市集美区土地管理局编号为集土(1995)第060号文件一份、编号分别为N0027870、N00278798的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两份及红线图两份为证;②上述企业用地建设有四层楼房一幢和二层临时搭盖楼房一幢,价值35万元,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的相关手续。③集美宝鹭花园中位于A-1幢西梯的楼中楼一套、位于A一1幢一层店面的1号店面、位于A一1幢后侧的3号车库,价值30万元,上述房产目前尚未办理产权手续,有被告提供的嘉丽公司分别于一996年一2月31日、1997年8月一6日,分别与厦门宝鹭房地产开发公司、陈国团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各一份为证。④闽D91296小解放货车一部,车主为嘉丽公司,价值为5万元,有被告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厦门市商业批发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收据各一份为证;⑤闽D92034微型车一部,价值3万元,车主为嘉丽公司,有被告提供的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收据各一份为证。(3)嘉丽公司的债务:①向集美信用联社贷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支付旧贷款20万元及利息、个人借款、购车、部分建房款(集源路189号房);②向徐永新、张剑忠等借款、欠款394504元。针对上述欠款,被告提供信用社的有关贷款凭证、个人欠款有借据复印件、律师调查笔录及材料清单等为证。(4)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证人陈惠卿调查取证,陈惠卿述称,其拥有嘉丽公司20%的股份,倘若原告、被告要分割公司财产,其要求取得自己应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