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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同时满足哪些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2011年03月02日12:4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业银行对同时满足哪些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以银发[2000]303号印发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对符合上述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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