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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私房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

2011年03月02日12:5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为人私房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1日以法释[1998]7号发布的《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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