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况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2011年03月02日14:4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五种情况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男子李某因琐事与父亲老李不和,父子分居,其父亲独自一人生活。2010年8月,老李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李某闻讯后亦不闻不问。不久,老李病故于家中。李某料理完后事后,欲将老李遗留下的房产出售。老李的亲属知道后,出面阻止李某出售房屋。李某是否有权继承老李的遗产?

  本案涉及继承权的丧失问题。所谓继承权的丧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发生法定事由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其将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对此认定要注意:(1)继承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的生命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因过失致使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不能因此丧失继承权。(2)不管继承人出于什么动机,也不管被继承人最终是否被杀害致死,只要继承人有杀害被继承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对此认定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继承人杀害的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管被杀害者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2)从主观目的看,只要继承人实施杀害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不管其杀害行为是否导致被伤害人死亡,该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但如果该继承人虽然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但其犯罪动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继承人不能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构成遗弃行为的条件有两个:(1)被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比如被遗弃人因年老、残疾、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2)须是继承人有能力扶养被继承人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因自身无独立生活能力而没能尽扶养义务,则不能构成遗弃。

  4、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比如对被继承人打骂、限制其人身自由等。但虐待行为并不丧失继承权。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时间较长,手段比较恶劣、残忍,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比较坏,则可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

  5、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李某在其父亲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仍对其不闻不问,其行为显然已经构成遗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继承权已丧失。如果老李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又无遗赠的,则应按《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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