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先生和齐女士1981年结婚,1983年夫妻俩筹资8000元购买了一处私有住宅,并将房产证办到了苗先生的名下。2004年该住宅所在地进行拆迁,因当时俩人另有一套住房居住,而女儿小苗又正在上大学,需要用钱。于是,苗先生便与拆迁人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并获得了36万元的货币补偿款。此后该笔款项除6万元用于女儿的上学费用外,余款30万元一直放在银行未动。如今,女儿已毕业工作,俩人却因种种原因均要求离婚。齐女士要求将30万元分成三份,其中一份分给女儿小苗,苗先生不同意此种分配方案。
争议焦点:该笔款项应如何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被拆迁的住宅系苗齐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筹资购买的,故该住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套住宅被拆迁后所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扣除为子女教育用去的6万元后,剩余30万元补偿款在俩人离婚时应由双方平均分割,即每人分得15万元。
由于小苗并非房屋的产权人,也不是公房的同住人,故在苗先生不同意的情况下,小苗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当然,苗、齐俩人可从自己分得的份额中拿出一部分赠与其女儿。
特别提示:
在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中,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所取得的补偿款或调换房都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转化形态。而在私有房屋的拆迁中,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被拆迁人,同住人并不是被拆迁人。因此,被拆迁房屋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款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子女如果其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就当然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