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人合伙购房后去世 继承人告合伙方能否退钱

2011年03月02日14:4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男子与人合伙购房后去世 继承人告合伙方能否退钱

南宁的杜先生去世后,他的妻儿发现他生前曾出23万多元与人合伙买房,于是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合伙方退钱给他们。可在法庭上,对方却称杜先生根本没有出过钱。法官拨开迷雾,确认杜先生出过钱,但驳回了其妻儿的诉讼请求。9月25日,该判决已生效。

男子去世,引出合伙纠纷

杜先生是在2009年4月病逝的。他的妻子何女士及一双儿女发现杜先生留下的一张收条,这张落款于2008年9月23日的收条是马某出具的。上面载明,马某收到杜先生购房款20万元。同年11月28日,马某又在该收条上加注了说明,确认于当天收到杜先生交来的余款3.3万元,总共收到23.3万元。

与收条相关的,还有一份《土地使用权及楼房转让协议》,这份协议上标明的甲方(即卖方)是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的邓某夫妇,他们要转让一栋5层楼房,转让价是70万元;乙方(即买方)首部列有杜先生和马某两人的名字,落款处没有杜先生签字,但马某签署了马某代的字样。2008年11月28日,马某在该协议上注明,杜先生出资23.3万元。

据了解,在收到马某交来的70万元购房款后,邓某夫妇也向马某出具了一张收条,且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马某全权办理5层楼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全部事宜。几天后,邓某还就该委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此后,马某因故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转户手续。

何女士母子认为,杜先生与马某合伙购买了这栋5层楼房,如今杜先生去世,他们作为遗属,有权要求马某归还购房款。但当他们向马某索还23.3万元的购房款时,马某却说签那份购房合同不是各方的真实意思,杜先生没有实际出钱,因而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无奈之下,何女士与两个子女向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各执一词,真相陷入迷雾

在何女士母子看来,杜先生与马某合伙购房的事实是很清楚的,杜先生出资23.3万元,马某负责出面与房主邓某夫妇签订楼房转让协议,具体办理合伙投资的事宜。杜先生病故后,他们作为妻子和子女,完全有权继受杜先生的债权。因此他们要求法院判马某返还23.3万元。

马某在法庭上答辩说,那栋5层的楼房实际上是他个人出资购买的,他在转让协议上注明的杜先生出资23.3万元以及他在收条上所写内容都是虚构的,因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何女士母子的诉请。

邓某夫妇也称,那栋楼房他们已经转让给马某,所有的转让手续自始至终都是马某去洽谈办理的,他们从不认识、也从未见到过杜先生。签订转让协议时,马某曾明确表示,买房是给前妻所生的两个儿子住的,为了预防被现任妻子知道,才暂时在协议上写了朋友杜先生的名字,并在协议落款处注明由“马某代”,准备过户时再改过来。后由于政策原因,该楼房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各方的说法似乎都有道理,而当事人杜先生又没有亲笔在楼房转让协议上签名,协议存在瑕疵,真相一时陷入了迷雾。

确认继承,但不支持退伙

良庆区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于今年9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向杜先生出具的收条和杜先生的银行取款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印证了杜先生分两次向马某交付23.3万元的事实,因此马某和杜先生合伙购房的事实是存在的。杜先生病逝后,作为遗属的何女士母子提起本案诉讼,明确表示要继受杜先生的遗产,而杜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他已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根据《继承法》规定,杜先生因合伙购房产生的债权应由何女士母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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