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了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制定遗嘱执行人呢?原因在于,遗嘱涉及的各继承人彼此缺乏信任和达成共识的可能性,遗嘱生效以后、遗产分割完毕以前,遗产仍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在没有执行人、没有执行方案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交付给哪一个人管理或者允许哪一个人分割,可能都会引起争执。因此立遗嘱人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制定明确的遗嘱执行人非常有必要。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与遗嘱继承毫无关联的第三方,香港著名女歌手梅艳芳就指定某基金会作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在自己死后,定期向自己的母亲支付生活费。
遗嘱执行人为了执行遗嘱内容、实现遗嘱目标,享有一系列权利也肩负着种种义务。遗嘱执行人负有通知、宣布的义务,在率先了解继承开始信息的情况下,需要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公开宣布遗嘱的内容;遗嘱执行人作为管理者,对于遗产无权进行个人意愿的处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遗嘱执行人有权利清点实际遗产内容,登记造册向众继承人公布;在遗嘱内容无法即时分割完毕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有权管理、保护遗产;遗嘱执行人还有权对他人阻碍、干扰遗嘱执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排除和追究。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尚未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报酬待遇问题,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出发,遗嘱执行人为立遗嘱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了劳动和帮助,付出了精力和心血,应当获得对等的报酬。这一做法在西方极为普遍、正当,尚待我国司法改革借鉴和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