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倒卖旅客车票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铁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的,倒卖数额巨大或者倒卖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刑 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倒卖旅客车票,包括高 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以及倒卖座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票凭证,非法经营数额在1,000元 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 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倒卖旅客车票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曾因倒卖旅客车票受治安处罚二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旅客车票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是指连续多次倒卖旅客车票,以倒卖车票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主要来源的。(三)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本条第(一)、(二)项的解释,从重处罚。其他利用职务便利倒卖旅客车票的,也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