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合同履行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02日14:5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财产保险合同履行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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