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公布、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二)证券自营业务;
(三)证券承销业务:
(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合操作。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