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在承付期间拒绝付款的,应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一)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二)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四)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五)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六)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七)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本条七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对于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