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印刷或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复制出版物的印刷单位如何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