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2011年03月02日15:3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根据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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