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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为什么规定债权人会议承担“核查债权”的职权,
2011年03月02日15:44 未知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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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为什么规定债权人会议承担“核查债权”的职权,而不是“确认债权”? 《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的确认权是不妥当的。一、从理论基础上看,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和确认权违背了职权和职能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基本的程序逻辑。二、从立法逻辑上看,将债权的审查确认权赋予债权人会议讯在难以克服的内在悖论。三、将债权的审查确认权赋予债权人会议行使,违背了破产法制的国际惯例。四、从实践中看,将债权的审查权和确认权赋予债权人会议行使也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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