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面欠的债,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要两个人一起还吗?昨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债务纠纷案件给出的司法观点是:这个债务不是为了家庭利益而产生的,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被诉的陈艺女士无需替前夫还债。
陈艺是本案的第二被告,第一被告郑维是裕华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简称裕华公司)原总经理,两人曾经是夫妻,于2005年10月23日经集美区法院判决离婚。
2000年10月的1日和11日,裕华公司向陈碧分别借款10万元和5万元。在借条上,郑维签字表明届时未还款,由他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到期后,裕华公司没有还债,而公司的投资人回国,境外地址不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陈碧多次起诉裕华公司但讨不回债务后,转而将郑维、陈艺推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15万元欠款。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郑维的担保责任,认为陈艺与郑维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本案债务。宣判后,陈艺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陈艺要不要与郑维一起背这个债呢?本案的主审法官分析说:首先,本案的15万元借债是裕华公司的法人债务,而非郑维的家庭债务;郑维的担保行为是为了所在公司的利益,不是为了家庭利益。其二,郑维以个人信用对裕华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事先并没有征得原配偶陈艺的同意,陈艺事后也没有追认该债务。其三,郑维、陈艺及其所在家庭都没有从这项债务中获益。
市中级法院认为,强制陈艺与郑维一起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说法
许多人误以为,夫债妻一定要帮忙还,实际上不一定。民事法官说,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另一方配偶是否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关键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债务的发生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另一方配偶是否事先同意或者事后予以追认;二是借债是否让另一方配偶获益,也包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让未成年子女获益等。
厦大教授蒋月老师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公正、正义。相关人之所以被‘拉进’责任承担者之列,是因为在通常意义上这样的责任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如果配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均要求其配偶承担共同责任,就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