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2011年03月02日16:0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相关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民一庭。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月4日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出卖人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出售房屋权属不明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完善了相关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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