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1、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把合同诈骗罪归结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市场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象的方法,取得对方当事人信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2、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在合同的签订阶段,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
(1)虚构主体,编造并不存在的公司、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2)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利用或使用盗窃来的其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无效的票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条件的抵押物、产权证明、债权文书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交付款物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匿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的。
二、经济欺诈行为的特征
1、经济欺诈行为的概念
经济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构成经济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