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经济欺诈的特征及防范

2011年03月02日16:1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欺诈的特征及防范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的宽松政治环境和灵活的经济政策,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在经济往来中利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甚至诈骗犯罪活动,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刑法也对合同诈骗罪列了专条。为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区别合同诈骗罪和经济欺诈行为,本文拟对这二者的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的措施,帮助企业不受骗或少受骗。
一、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1、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把合同诈骗罪归结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市场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象的方法,取得对方当事人信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2、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在合同的签订阶段,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

(1)虚构主体,编造并不存在的公司、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2)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利用或使用盗窃来的其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无效的票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条件的抵押物、产权证明、债权文书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交付款物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匿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的。

二、经济欺诈行为的特征

1、经济欺诈行为的概念

经济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

构成经济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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