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小明和小红应当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要冷静地面对客观现实,如果一时想不通,就一起学习一些近亲结婚影响后代健康方面的知识,再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做好双方父母的思想工作,然后到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小明生下来因有病被亲生父母遗弃,由养父母给小明把病治好并将他抚养成人。三年前,经人介绍小明和小红建立了恋爱关系。 由于养父母年龄都大了,二老希望小明和小红早些结婚。去年年底他们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工作等方面的原因,一直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共同生活。上个月,小红的姨妈从外地回来探亲时发现小明竟然是她遗弃的儿子。小明和小红是姨表兄妹关系,小红的父母都为这种亲上加亲的巧合感到兴奋不已。虽然小明和小红都知道近亲结婚的危害,但由于恋爱时间比较长,感情深厚,双方都感到难舍难分,谁也不愿提出分手。请问,领取结婚证后发现有禁止结婚的情形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