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03月03日07:4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州、自治县。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概括起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①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和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对新人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⑥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谓新办企业,一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且、扩建、搬迁、转产、合并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 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③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惩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其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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