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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