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与我产生纠纷已赠房屋能否收回

2011年03月03日07:4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受赠人与我产生纠纷已赠房屋能否收回 问:3个月前,我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外甥女,还签了赠与合同,但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她,也没有去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去公证处公证。现在,她与我的子女产生了纠纷,对我家人的某些行为也让我感到非常失望。我很后悔把房屋赠与她。请问,我还能收回这一套房屋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虽然你已与外甥女签订了赠与合同,但由于你既未将房屋交付其占有、使用,亦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法定的产权过户手续,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你的赠与行为由于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合同又未经过公证,因此,你有权撤销赠与行为,收回该房屋。但要提醒你注意的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条还同时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撤销赠与权应当属于第一种情形,你应当在知道你外甥女有侵害你近亲属行为一年内提出撤销赠与权,而且,应当在赠与标的物交付或者登记以前提出。如果她不同意,你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主张你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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