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幸在单位或者执行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案。
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幸在单位或者执行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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