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切记要核实出租人有无合法的资格,写进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出租人一定要写其全称,并签字盖章,同时审查盖章单位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如果对方是法人企业,则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即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与之签约,但一定要慎重,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资格。实践中,要防备某些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人却以合法的身份进行诈骗。
2.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特别是出租人的经营范围
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所以,承租人一定要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3.必须注意了解承租人的资信、为人,遵纪守法程度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对那些为人不正,违法乱纪的人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物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同样,承租人也必须对出租人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出租人,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4.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人的,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
审查方法主要是看对方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是否过期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不符合内心意思的表示而签订合同,这都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亦规定: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在签合同时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从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都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应予以撤销,其确认权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独享。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
1.在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方面
此款经常会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现。为此,应按规定严格填写租赁财产名称、国别、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总金额。每一项都要填写具体。要特别注意财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财产的标的物,否则,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无效,易出现纠纷。租赁财产的名称要写得具体、清楚、详细。如是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租赁,一定要写清楚商标,品种、型号、规格、号码,当发生纠纷或者出租物被偷换、遗失时,能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一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条款中要求出租的数量要准确,质量必须具体,如财产租赁前的实际质量;返还租赁物时必须达到的质量。对某些易变旧或者易磨损的设备,要在合同中约定其磨损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