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税;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税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由邮电部集中缴税。
(2)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于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3)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为纳税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所得税,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地方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统一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33%的税率。
(4)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1)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2)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3)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4)上述公式(1)中所指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企业适用的实际税率。
上述公式(3)中所指税收扣除额,是指联营企业投资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