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文字约定,是两个经营主体之间进行业务往来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业务实施、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都应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阐述;合同是双方合作的真实表述,受法律保护。
企业的合同根据不同的业务形式可分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承包合同、加工合同、代理合同和聘用合同等等。无论哪种合同,其目的都是将整个业务过程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和体现出来,使双方共同遵守、共同执行。因此,合同决定了业务过程。
目前,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聘请了法律顾问,要求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核,通过合同的签订来避免经营风险的产生。但是,很少有企业聘请税务顾问帮助企业设计合同,从合同上来规避税收风险。前面我们已经多次强调: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合同是直接产生税收的根源。因此,企业要想规避税收风险、减轻税负就必须重视合同管理。要达到这个目的,还是要通过对业务过程的调整来解决。
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法律风险
目前,由于我国的增值税链条很不完善,无论在采购还是销售方面都存在发票问题。有的企业要增值税发票,有的不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服务行业、金融行业等都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客户是上述公司就应该开普通发票。但有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增值税发票,这造成了销售市场上发票比较混乱的状况。当采购人员在采购原材料时,常常会出现这家给开的是增值税发票,那家开的是普通发票,由于发票的不同,直接影响到采购方的进项税抵扣,影响了税收负担。这就需要采购人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多动脑筋,合理合法地进行筹划。
[案例1]
北京桑普机械有限公司(甲)是专业生产取暖设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2004年,甲方公司采购员小王想从上海三利管件有限公司(乙)购进一批不锈钢管件,并与乙方签订了50万元的购销合同。但是,由于乙方属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造成了甲方不愿购买,将合同取消了。
无奈,小王只好到处打听是否有一般纳税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但经多方询问,未果。小王不得不又回来找乙方协商。
小王问:“你们是否想与我们长期合作?”
乙方:“当然想了。”
小王:“如果想与我们合作,但因为你们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会给我们公司增加税收负担,为了合作是否可以采取折衷的办法,你们公司把价格降低一点,如果可以,我们可以与你们长期合作,我们也就不在乎拿什么样的发票了。”
没想到乙方一口回绝:“不行,想买就买,不想买就拉倒。”
这可真让小王为难了。不买,公司等着用。买,公司有规定不能取得普通发票。这怎么办?
就在这时,乙方的业务员突然对小王说:“不就是想要一张17%的增值税发票吗?想想办法也不是不可以。”
小王疑惑地问:“你不是没有增值税发票吗?怎么能开出来呢?”
对方答曰:“我们的供应商都有增值税发票,我们从广东(丙)采购不锈钢时,就不让供应商给我们开发票了,让他们直接给你们开出来就可以了。”
可是小王能这么做吗?
[分析]
我们不难看出乙方的建议是: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采购合同;
2.甲方向乙方付货款;
3.乙方向甲方发货;
4.丙方将发票开给甲方。
显然,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是不锈钢管件,而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是不锈钢材料,发票开具的产品名称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符。以这种方式取得发票将导致的结果是甲方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丙方虚开(替别人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