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经调查和研究后认为,该公司不符合劳服企业及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主管国税机关未批准其所得税减免申请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建议该公司依法申请除此之外的其他税收优惠。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择一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规定:“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因此,该公司只能申请选择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或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该公司不符合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1.该公司不是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的“服务型”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附件“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服务业”是指“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不包括典当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在“金融”税目中也明确规定了“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而在“服务行业”中没有“典当业”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在现行的营业税税目中,典当业属于金融业,不属于服务业。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一直按规定把典当业作为金融业进行管理,典当业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也均列明企业的性质是“金融业”。
2.银发〔2000〕205号文件并未改变典当业的营业税税目。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规定:“取消典当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格,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业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这个文件只是取消了典当行业金融机构资格,交接了人民银行与经贸委的监管职责,并未改变典当行业的营业税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依然有效。
该公司不符合劳服企业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1.该公司的经济性质不符合劳服企业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而该公司的注册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集体企业”;企业注册类型代码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1998〕200号)之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集体企业”的代码分别为“159”、“12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与“集体企业”不属同种经济类型。因此该公司不是集体经济所有制组织,不属于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