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可以合理选择法律推定的责任形式,具体包括:
1、修理。必须在有修理的可能并且债权人需要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2、更换。必须在没有修理的可能,或修理费用过高或时间过长的情况下,多适用于买卖合同。
3、重作。是指在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中,由债务人重新做工作成果。
4、退货。退货就意味着解除合同,只有在卖方提供的标的物质量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才可选择退货。
5、减少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