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2011年03月03日08:0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谈谈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一份合同的草案拟定出来后,同志们经常从自己业务的角度出发,对合同的很多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作出相应的调整。今天,我们从法律控制的角度,着重谈一下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是我们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我们知道,书面合同是合同的书面表达方式,是当事双方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我们之所以签订书面合同,就是要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文本的形式尽早的固定下来,减少双方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同时,为了保证日后一旦发生争议时自己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我们应当在拟定合同文本的第一时刻就考虑每一条款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中对于本方的意义。通俗的说,签合同时就应当考虑怎么打官司了。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虽然合同管辖条款很少引起同志们的注意,但是就法律意义上来说,它的意义却非同小可,需要大家认真了解和把握。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拟定合同管辖条款需要了解和把握一些基本原则。

一、合同争议的司法解决方式:

1、诉讼方式。也就是当事人通过把争议提交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方式。

2、仲裁方式。也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选定某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方式。

  需要解释的是,诉讼和仲裁都是裁决机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裁决的司法解决方式,其生效裁决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拒绝执行,另一方均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和仲裁的区别之一在于诉讼是二审终审制,即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才最终生效;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另外,诉讼的管辖基本按照行政区划的属地原则,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的监督,而仲裁机构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按照属地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委员会。

  从这些角度上来说,仿佛仲裁解决方式更简便易行,也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过,鉴于我国仲裁法实施时间不长,各地仲裁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某些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盛行,而仲裁机构又缺乏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了对于仲裁裁决的救济程序。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避免违法仲裁裁决造成的损害。但是,如果这些程序全部走完,所耗时间和精力丝毫不比诉讼程序少。

  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最好在合同管辖条款中约定水平和威望都比较高的仲裁机构,在我国,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为首选。约定仲裁条款时,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只能明确用仲裁方式,且仲裁委员会也只能约定一个,其名称也要具体。

二、诉讼程序中合同管辖地的选择

1、首先,除非涉及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的诉讼管辖地点。这

些地点包括: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这项规定赋予了当事人以协议约定管辖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前述5种地点为管辖的法院,起诉时原告向所约定的法院递交相关诉讼文件。

2、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法院,那么我国法律有一个原则的规定,即\\\"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被告所在地法院肯定有权管辖。实行这一原则,立法的本意是希望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裁判的执行,以及有利于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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