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的有关规定

2011年03月03日08:0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权转股权的有关规定

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 委中国人民银行

1999年7月5日

国务院决定,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同时,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相应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特提出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1.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加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加快实现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转亏为盈。

3.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施债权转股权要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二、选择企业的范围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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