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有下列解散情形之一的,期货经纪公司终止: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
期货经纪公司因前述第(一),(二),(三)项解散的,必衙向中国证监会凝出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及客户持仓和保证金的处理方案,经批准后解散。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客户持仓和保证金。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结清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期贷经纪公司清算时,必须优先处理客户持仓和返还客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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