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对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简化计税办法,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为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增加产品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产品销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通过身份认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增值率是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重要指标
(一)产品增值率较高时,小规模纳税人更具有税收筹划效应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增值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根本因素。增值率可用如下公式进行定义(其中销售收入和购进项目价值均为不含税价值):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值)/购进项目价值
1.非商业企业的增值率指标选择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其购进项目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当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当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6%。经计算可知,当产品增值率为54.5%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54.5%时,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也就是说,增值率较低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增值率越高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显著,其变换点是增值率为54.5%。
2.商业企业的增值率指标选择
对于一个商业企业来说,如果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但如果该商业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应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4%。经计算可知,当该商业企业的商品增值率为30.77%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30.77%时,该商业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当增值率低于30.77%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
运用这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对于商业企业而言,以上的税收筹划方法,只针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直接应用,对其他企业,则需要创造相应的条件。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中对此作详细讨论。
(二)产品增值率的其他衡量方式
由于实践中企业的购进项目往往十分庞杂,其价值不易被准确衡量,而且企业的购进项目中有些并不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增值税,因此上述根据产品增值率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的选择虽然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但很难进行准确应用。实践中,我们可以直接将企业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与企业被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进项目金额进行比较。由于企业的应税销售收入与允许抵扣项目金额比较容易取得,因此,这一方法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