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主体

2011年03月03日08:3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破产申请的主体

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破产法,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如下:

1.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由于其对企业现状比较了解,因此当其满足破产、和解、重整原因时,即“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申请。

2.债权人。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法律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标准与债务人是不一样的。法律并不要求债权人必须知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只要满足“不能清偿”一项条件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了。

3.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其破产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因而法律对其破产进行了一定限制,只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已经解散但未经清算或未清算完毕的,发现其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的申请。可见,在该种情况下,对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而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既是权利,更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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