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与王花是漯河市郾城区某镇人,作为亲表兄妹的两人(张刚的母亲与王花的父亲是亲姐弟的关系),小学、中学都是同班同学,上学时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以后,两人又约定一起到南方沿海某发达城市打工。
由于该城市物价很高,两人又没有充裕的钱,于是二人商量合租了一套房居住以节省租房的费用。在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的两人生活中,他们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向各自的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由于当事人所在村庄属于贫穷落后的地区,“舅表婚,亲上亲”的观念还很浓厚,于是双方父母在商量之后表示同意。
2007年9月,张刚和王花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民政部门在得知张刚和王花是表兄妹关系后,拒绝给他们办理结婚证。两人十分着急,三番五次托人请求婚姻登记部门帮忙,婚姻登记部门便告知二人,不给其办理结婚证是因为法律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
于是,两人为了顺利结婚,协商后女方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且向医院索要了绝育手术证明。2008年1月,张刚和王花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部门仍然拒绝。
张刚和王花认为,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并由医院出具了绝育手术证明,已经决定以后不生育,即不会造成法律规定的“影响子孙后代健康”的情况,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实属刁难,干涉了婚姻自由,在经过行政复议仍被拒绝登记后,2008年5月27日,两人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其为原告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经审理后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张刚和王花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张刚与王花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所以,对原告张刚和王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这对表兄妹虽然内心不服,但没有再提出上诉。
律师分析:
从案件事实看,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行政复议机关,他们的做法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后来的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原告张刚和王花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禁止结婚。即使原告张刚与王花做了绝育手术,仍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变通法律。所以,对原告张刚和王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首先,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变更性,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利益。法律的规定是不能随意变通执行的,试想,如果允许做了绝育手术的表兄妹结婚,那么将可能出现更多血亲间做绝育手术后结婚的情况,《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效力不仅受到削弱,而且也因为违背伦理道德和不利于优生优育而与《婚姻法》“维护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目的相背离。此外如果他们结婚后要求做生育复通术,法律也很难阻止他们。事实上,法律允许或要求一对夫妻在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终生不育是不可能也不人道的,更不利于家庭幸福长久,社会也要为以后这对老年无子的夫妇付出更大的代价。
其次,这也是为了保证他们的自身利益和幸福。他们在年轻时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可能会愿意以做绝育手术为代价要求结婚,但这并不能保证结婚后两人不会改变想法。如果婚后两人过久了孤单的生活,产生生育子女的愿望而无法实现是非常痛苦的,不利于婚后感情的维护和婚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