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符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符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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