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有哪些?

2011年03月03日08:4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 通知行的责任有:
1.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交付受益人。
2.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必须及时退开证行,并告知开证行签章不符;密押不符的,应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3.通知行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必须及时查询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4.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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