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有效益

2011年03月03日08:5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有效益 去年,我远房本家李宏因经营煤炭运输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本息。到期后,我去索要借款,李宏无力偿还,但李宏与其妻赵兰还经营一个饭店,我前去索要,赵兰拿出一份去年李宏与其签订的财产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经营饭店所得归赵兰所有”。请问,我能否请求李宏以饭店经营收入偿还借款?
  答:你有权请求李宏以饭店经营收入偿还你的借款。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自由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但该法第19条第3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由此可知,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约定才对外产生约束力;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为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则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此规定,你借款给李宏时,并不知道他们夫妻有这样的约定,因而对你不产生约束力,你可以申请以其饭店经营收入来偿还你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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