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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