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

2011年03月03日09:1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1月6日以法复〔1995〕8号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
  你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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