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案例]
sy.b阿成和小梅是一对恋人。2008年初,他们在武昌某小区相中了一套两室一厅新房。交房款时,阿成向父母借了1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了向小梅表达爱意,阿成在银行按揭和办理房产证时都写上了小梅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两人在新居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之后,阿成与小梅发生矛盾要分手。
在分手后,阿成认为,这套房产的购买和银行按揭手续都是自己一手操办的,10万元的首付款也是他父母拿出的,虽说银行按揭用的是小梅的名字,但是一年多来,每个月的月供款也都是自己支付的。而小梅则坚称,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首付款10万元是她向亲友四处借来交纳的,每个月的银行按揭款也是她用自己的工资支付的,因此,该房产理应归她所有。两人争论不休,为此走上了法庭。
[房产律师点评]
同居最好签一份财产协议。- K' B, G0 W; q. m- J新浪乐居本案所涉及的银行按揭和房产证上只有小梅的签名,因此,应认定该房产归小梅个人所有。如果原告方也支付了部分房款,那么被告方应该归还原告该部分款项。但其前提条件是,原告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支付了部分费用。
4 O, b! W1 Q( i4 G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专家提醒]
同居期间要理智。对于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男女来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就意味着他(或她)将成为房产这一婚前财产在法律上的“惟一归属”。这一重大选择,既是对热恋中的男女爱情的考验,更是对双方当事人理性和法律意识的考验。但是,恋爱中的人的行为很难用理智来衡量,他们更多的是被情感左右。阿成的经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