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哪些责任?

2011年03月03日09:3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哪些责任?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以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四)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五)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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