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8月31日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
(三)出现以下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述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述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期货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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