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秋天,我被一辆出租车撞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朱某负事故全责。由于这起车祸导致我留下残疾,所以经交警部门调解,朱某除了赔偿我误工费等损失外,还赔偿我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9万元。出院后不久,我的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单位不愿与我续签合同,所以一直赋闲在家,从而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近,妻子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在财产分割方面产生了纠纷,妻子认为这9万元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我坚决拒绝。请问,妻子的主张有法律根据吗?
同志: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肇事人朱某在赔偿你误工费等损失外,还赔偿你9万元生活补助费,这9万元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况,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法律之所以规定加害人必须赔偿受害人生活补助费,就是为了保障你今后基本生活的需要。既然是你的个人财产和“养命钱”,妻子在离婚时就无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