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共同住房的分割方法一般是:一方使用住房,另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住房补偿,但随着住房价格的迅速上升,获得住房补偿的一方用补偿款很难再买到一套住房,加之补偿款又经常不能及时兑现,这样获得住房补偿的一方实际上面临着无房居住的局面,因此形成了大量上访、闹事,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公平原则,还要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更重要的是要切实保护好妇女儿童以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归纳了以下几种处理方法:A、尽量调解解决,兼顾双方利益。兼顾各方利益,设计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既能使问题得以解决也不会涉及执行问题。B、在双方经济条件相近的情况下,从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考虑,尽量将住房判给抚养子女一方或女方居住。C、如果将共同住房判归男方居住,应在平均价格一半的基础上适当给女方多一些经济补偿。如果居住的是男方父母的住房,由于离婚双方已在该住房内共同生活多年,女方已实际取得房屋的居住权,虽然住房不是共同财产,但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女方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困难帮助。D、如果一方同意给对方住房补偿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审判员应在补偿款到位后,再出具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