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 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1)双方带齐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人士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申请给予答复并预约领证日期。
(3)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书的法律公证,见证)出示户口本、身份证、证件相领取离婚证。
想要办理离婚手续时 夫妻有一方是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日本人的情况,适用日本的法律,在日本的离婚手续如下
1. 协议离婚在双方同意离婚后,“协议离婚”即成立。到夫妇的原籍或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离婚申请书,此时需要住民票以及外国人登录完毕证明书。离婚申请书上还需要2位证人的署名、盖章。此外,如有未成年的孩子(不满20岁)的情况,必需明确孩子的亲权归属离婚夫妻的哪一方,否则离婚申请不予受理。
2. 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自己没有同意离婚,对方有可能独自提交离婚申请的情况,另外由于一时的口角,在离婚申请上冲动地签名盖章了的情况,想要撤回该申请时,只要提交“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该离婚申请就不会被受理。申请提出后6个月之内有效。在此期间内也没能解决的话,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书延长不予受理期间。
3. 关于离婚调停的申请有关财产分割、慰谢费、孩子的亲权以及抚育费等商谈不定,通过谈话不能达成离婚的情况,夫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到家庭裁判所要求调停。到对方的住处的家庭裁判所去办理。法院有申请表格,但需要印纸费900元和邮寄用邮票费。
4.审判离婚在调停没能成立时,可以向地方裁判所起诉,判决后“审判离婚”即成立。
5. 托律师如要委托律师办理离婚,到律师会要求介绍律师,然后委托。这种情况需要支付律师报酬。
对于没有能力支付审判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的委托人,法律协助协会可以代付审判费用(包括律师费),外国人也适用该制度,所以不要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就放弃审判,首先去咨询。
6. 在留资格在留资格如是“日本人配偶者等”,离婚成立之时其资格就丧失了,必须申请变更为其他的在留资格,或做“在留资格特别许可申请”,取得“定住者”的在留资格,否则将不被允许继续在日本逗留。
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夫妇在日本离婚时,以“家族滞在”资格在日本的一方就有可能丧失该资格。因此,也需申请变更至其他在留资格。
另外,即使在日本法律上被认定为离婚,由于自己国家法律的不同,也有在该国不被承认的情况。请向各自国家的驻日本大使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