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在夫妻财产制的诸多内容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是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夫妻财产制又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本法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它们与本法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下面,就新婚姻法17、18、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内涵及其难点谈点个人认识。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条文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是对原第13条第1款内容的重大修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含义
本条文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对在以上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包括以下期间:1、双方虽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2、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这二段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得"的含义
对本条文中规定的"所得",应理解透3点:1、这里的"所得"指的是对权利的取得。如对所有权、继承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如使用权的取得。而不是指要实际占有或控制某项财产。如夫或妻婚后因继承、中奖所得的财产权,对这些继承、中奖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因继承财产的权利移转是从被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中奖财产是从宣布中奖奖品起移转权利。因此,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2、条文中的"所得"包括夫一方所得,妻一方所得以及夫妻共同所得。3、本条文中的"所得"财产,不包括婚姻法18条规定的夫妻个人专有财产。即个人专有财产虽然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由于本法已特别规定为个人财产,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条文中的"所得",是权利的取得,对于不同的财产权利的取得,要结合不同财产权利移转的法律规定去认定,如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车辆所有权移转、票据权利的移转都有不同规定。
3、"共同所有"的含义
本条文的"共同所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本条文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与其他一般共有财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是基于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产生的,虽然财产形成亦含有共同的投资、共同的劳动付出内容,但法律更强调的是身份关系。而其他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动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二人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防止过份地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适当考虑来源、贡献是对的,但过份强调,而不考虑夫妻共有财产的身份性质则有违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