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整顿方案应具有哪些内容?

2011年03月03日16:0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整顿方案应具有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经)发[1991]35号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应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
  (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
  (4)扭亏增盈的办法;
  (5)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和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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