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纠纷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2011年03月03日16:1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证券回购纠纷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1995年8月8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事证券回购业务的主体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授予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同时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9月14日《关于清理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设证券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228号)规定,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业务部作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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