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织的,如何提出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织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